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受援人特别授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