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指派或者安排熟悉其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相关办案经验的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保障受援人隐私安全。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烈士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优先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