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审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等要求进行审查。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网络安全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向网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