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推进信息化发展,以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重点,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以及政务服务、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和融合创新,培育壮大信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引领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