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完善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高速光纤网络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通用算力、超级算力、智能算力等协同发展的算力基础设施,支持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等融合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参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