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审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等要求进行审查。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网络安全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向网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