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废弃管线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