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报送地下管线数据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