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