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