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服务、运营管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