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研学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