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包括学生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责任、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等内容的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