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