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公安机关在幼儿园、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警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