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学生乘坐校车和参加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的乘车行为,保障学生集体乘车安全。租用校外车辆外出参加活动的,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租用车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