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