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