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五十一条有效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