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