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