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