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