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业主人数、土地使用权属范围、自然界限等因素确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分或者调整,并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