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业权利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