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业主人数、土地使用权属范围、自然界限等因素确定。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分或者调整,并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