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十二条有效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载明。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