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应当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