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或者核准证等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食品摊贩应当佩戴或者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摆放、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核准证、备案证明、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伪造、变造、涂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