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应当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