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二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鼓励检验机构对小型食品生产者委托出厂检验提供价格优惠、程序便捷的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