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推进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

推进学校、医院等大型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建立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食品原料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