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