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审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