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表决罢免要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