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五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应当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