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对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