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