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