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选民登记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