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任期内需要变更的,按照原推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