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