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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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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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