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