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