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