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副组长或者一名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补选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推选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后代理终止,代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