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有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