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召集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