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政府统筹协调、学校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的协同育人格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