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争取州外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的支援。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