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